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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從業人員發生不良信用行為或良好信用行為后,相關信用評價管理單位應怎么做?
答:《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交通建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2022〕2號)第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生不良信用行為或良好信用行為的,相關信用評價管理單位自收到從業人員有關信用行為的采信依據后,應按照從業人員相關信用評價標準通過省級平臺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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