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水防治措施:本項目營運期生產廢水中的含油廢水經“隔油沉淀+混凝氣浮”工藝預處理后,與初期雨水和沖洗廢水一并通過“混凝沉淀”工藝處理,處理后可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道路清掃、消防用水標準及《煤炭礦石碼頭粉塵控制設計規范》(JTS156-2015)碼頭堆場灑水水質較嚴值,可回用于項目。 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后再通過“厭氧+MBR”工藝處理,處理后可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標準,回用于道路及廠區綠化等環保用水。 本項目采用雨污分流排水體制,引橋和碼頭產生的初期雨水經排水溝收集后匯入散貨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回用于堆場噴灑用水。項目沿港內道路邊線布置雨水管道,每隔20m~40m 距離設雨水檢查井,在檢查井處采用管內頂平接,道路路邊設置雨水篦子。陸域清凈雨水經雨水暗管收集后,由雨水出水口1#、出水口2#排入碼頭前方水域。 2、廢氣防治措施:本項目廢氣污染源主要為碼頭裝卸、堆場裝卸和輸送等作業過程中產生少量粉塵和堆場靜置過程產生的少量粉塵,本項目大氣污染防治主要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碼頭區域:①到港船舶和運輸機動車進行定期保養,保證其處于良好的運轉工況,可減少廢氣污染物的排放;②建議靠泊船采用岸電接口供電,降低污染物排放;③碼頭和引橋定期采用灑水車定時灑水,以減小碼頭的二次揚塵。 道路:①道路定期進行灑水,減小二次揚塵的產生;②道路行駛車輛應限制車速,同時應選用無鉛化、環保型的燃料;③嚴格控制未經年審的車輛、輪船進入港區。 堆場:①采用氣膜倉庫,減少起風揚塵;②堆場定期中水噴灑系統,減少運輸及裝卸作業產生的揚塵;③礦建材料保證灑水系統運行良好;④進入堆場的裝卸車輛盡量選用清潔能源,并降低車速;⑤港區建議增加綠化種植面積,對粉塵具有一定的吸附功能。 陸域敏感點:①項目與敏感點之間建設屏障或實體圍墻,屏障或圍墻高度高于村子的民房高度;②屏障或圍墻上方可設置防塵網,減少粉塵對敏感點的影響;③廠界定期灑水降塵。 3、噪聲防治措施:本項目營運期噪聲主要來自于碼頭起重機、叉車、運輸車輛運行噪聲以及停港船舶的鳴笛聲。工程設計中選用的裝卸機械等設備必須滿足《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規范》的有關要求,對未達標的設備,應采取隔振減噪措施,并在操作時作出相應的保護性規定。噪聲經綠化吸聲及距離衰減后,噪聲貢獻值可以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的要求。 4、固體廢棄物防治措施:本項目水域疏浚工程量為210.33萬m3,疏浚棄土采用陸拋和海拋共同處理,其中66.2萬m3疏浚土吹填至7km外的項目陸域納泥區,其余144.13萬m3海拋至40km外海陵灣傾倒區。項目后方陸域平整,丘陵開山土為30.38萬m3,項目范圍內陸域平整回填18.7萬m3,陸域納泥區圍堰用土10.3萬m3,剩余開山土1.38萬m3外運有能力的單位處理。項目鉆孔灌注樁施工共產生鉆渣量約40711.4m3,灌注樁鉆渣量委托有能力單位接收處置。船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后,委托有資質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處理。 項目營運期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主要為船舶垃圾、陸域員工生活垃圾、油渣以及污水處理站污泥。船舶垃圾分類收集后,委托有資質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處理,陸域工作人員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處置;油渣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接收處理;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定期委托有能力處理單位有償進行清掏處理。 5、紅樹林生態保護措施:為防止工程建設對附近紅樹林生態系統造成負面影響,提出的施工期紅樹林保護措施如下: (1)工程施工應嚴格在規定范圍界限內施工,要加強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操作和施工場界,明確界定施工人員及施工機械的活動范圍,以保持紅樹林區域的原有生態環境; (2)嚴禁在紅樹林區域內設置預制場、攪拌場等作業區,嚴禁在紅樹林范圍內設置施工營地和取、棄土場; (3)臨近紅樹林區域的工程施工時間設計盡可安排在白天或非候鳥遷移季節進行,把對紅樹林中棲息的鳥類的影響程度降到最低; (4)疏浚工程施工期間,應合理安排施工作業進度,盡量降低懸沙濃度和懸沙擴散影響范圍,且應在紅樹林片區邊界設置保護欄,在陸域納泥區溢流口周圍設置圍堰及防污欄柵,使施工產生的懸沙向外海域擴散,防止污染紅樹林; (5)對施工期紅樹林保護措施成果進行合理評估,項目施工期禁止占用紅樹林區域。 (6)建議定期對紅樹林進行生態監測,掌握紅樹林斑塊在項目施工期間的變化情況。 (7)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在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紅樹林生態影響評價報告》與《紅樹林施工保護方案及后期管護監測措施技術方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保障紅樹林生態功能不受影響。 |